建标标备便[2007]175号
前 言
本规程是根据省建设厅闽建科[2006]38号文要求,由福州市自来水总公司、福建省城建协会给排水分会会同有关单位编制而成。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参照相关规范,在认真总结近年来工程实践经验、吸收借鉴省内外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广泛征求意见、反复讨论,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程共分8章1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室内给水系统设计、水表选择及水力计算、管材和管件选择、水表设置和安装、建筑配水管及表后管道设置和安装、供水系统水压试验、冲洗消毒及验收等。
在执行本规程中,请各单位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函告省建设厅科技处(地址:福州市北大路242号,邮编:350001),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编制单位:福州市自来水总公司 福建省城建协会给排水分会
协编单位:福州智恒电子新技术有限公司 福州中福水表有限公司
编制人员:邹一平 兰邵华 郑文芳 肖友淦 李贵生 肖颖菲 林 锋
主审人员:程宏伟 陈晓凤
审定人员:刘德明 陈 芬 唐丽虹 侯星萍 杨旭 陈则忠 俞小军
1 总 则
1.0.1 为规范住宅建筑供水“一户一表”的设计、施工及验收,确保“一户一表”工程质量,特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我省新建、扩建、改建住宅建筑的“一户一表”的设计、施工及验收。各地可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选择室内给水系统和水表安装方式。公共建筑中需要独立设置水表的可参照执行。
1.0.3 住宅小区内的室外给水管道的设计、施工及验收,应参照《室外给水管道设计、施工及验收规程》DBJ13-68-2005执行。
1.0.4 住宅建筑供水“一户一表”的设计、施工及验收,除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及省内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2 术 语
2.0.1 水表 water-meter
安装在自来水管道上用于测量管道中流过水量累积值的仪表。按水表的最小流量和分界流量,其计量等级分为A、B、C、D四个等级。用于供水企业与用水户进行水费结算的水表称为贸易结算水表。
2.0.2 计量基表 based water-meter
在普通机械水表上加装发信装置,作为智能水表计量、结算依据的水表,也称“一次表”。
2.0.3 智能水表 intellectualized water-meter
用带有发信装置的水表为计量基表,可实现计量数据采集、分析和远距离传送,或通过微功耗大规模集成电路加装控制器等实现计量、结算、控制功能的水量计量仪表。按其功能和智能原理的不同可分为:远传集中抄收水表、预付费水表、远传可控式水表。
2.0.4 一户一表 one meter per householder
指平房庭院居民单户、住宅功能完善的各个住宅户、住宅小区内公共用水(消防、绿化、卫生、景观、物业)最终用水点、同一类别的用水集合为一户,每户分别设置一架水表,每户水表(箱)及表前管道设于户外。
2.0.5 室内给水系统 water-supply system indoor building
自室外给水管网接入建筑物内,并供至各住户的给水系统。由引入管、水表、配水干支管、阀门、配水附件等组成。
2.0.6 增压供水系统 repressing water-supply system
由市政给水管网水作为水源,经储存、加压等设施达到用户所需求水量、水压的供水系统。
2.0.7 水表分层分散设置式 Storied-dispersed water-meter setting
每户只设一架水表,于公共给水立管后分接,水表就近设在各层户外的休息平台或嵌墙表箱内。
2.0.8 水表分层集中设置式 Storied-concentrated water-meter setting
各户只设一架水表,于公共给水立管后采用分水器分接,每层水表集中设置于各层水表间,并通过表后横支管接入户内。
2.0.9 水表底层集中式 Concentrated water-meter setting on bottom floor
每户只设一户水表,分户水表通过分水器分接、集中安装在底层水表箱内,每户表后均设独立支立管向上供水。
2.0.10 水表顶层集中式 Concentrated water-meter setting on top floor
每户只设一户水表,分户水表在建筑物顶层通过分水器分接、集中安置于水表箱或水表间内,每户表后均设独立支立管向下供水。
2.0.11 户外显示式 Water-meter displaying out-of-doors
在传统水表设置的基础上,将普通水表改换成智能水表,其基表应设在户外,一户或多户设一个户外显示装置。户外显示装置可分层设于户外公共部位(附图五)或集中设置在专用管理间内(附图六)。必要时加设可控阀,实现户外控制户内用水通断功能。
3 室内给水系统设计
3.0.1 不同用水性质或计费单元的用户,应分别设表计量,设置各自独立的给水系统。
3.0.2 室内给水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并应根据水质要求和使用性质的不同,分为生活给水系统和消防给水系统。
室内给水系统应尽量利用城市市政给水管网的水压直接供水。当市政给水管网的水压、水量不足时,应设置调节贮水池和加压装置。
3.0.3 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和生活给水系统宜分开设表计量。
3.0.4 高层住宅给水系统的竖向分区应根据现行相关规范及节能、节水的要求,充分利用市政管网供水压力,合理确定系统分区。
3.0.5 多层住宅的生活给水系统根据区域市政管网供水压力条件,可按以下几种供水方式设置:
1. 市政管网直接供水(附图一:无屋顶水箱;附图二:有屋顶水箱调节);
2. 直供—变频增压供水(附图三:a.水表分层嵌墙式;b.水表底层集中式)。
3.0.6 由城市管网接入小区或住宅建筑的“一户一表”给水系统,可根据需要在小区(住宅建筑)引入管上或增压系统前的引入管上设置监控总表。增压供水系统必须符合国家及省内二次供水的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
3.0.7 采用直接供水或增压供水方式的用水户均应在户外设置分户计量水表。当采用智能水表时,智能水表的基表宜设于户外。
3.0.8 增压供水系统的供电应单独计量。
3.0.9 当采用管网叠压供水设备进行增压供水时,其适用条件、系统设计及设置应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
3.0.10 当住宅内设有自闭式、感应式冲洗阀时,不宜采用管网叠压供水。
3.0.11 屋顶水箱应设于专用水箱间内,其设置高度应满足最不利配水点的水压要求。
3.0.12 生活水泵房宜独立设置。
4 水表选择及水力计算
4.0.1 入户管的给水设计秒流量计算应依据现行《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确定。水表后入户管管径,应根据最不利配水点所需压力、流量、管道和水表的水头损失值等因素综合确定。
4.0.2 住宅水表口径应依据设计流量选用。
4.0.3 水表的水头损失,应按选用产品所给定压力损失值计算。在未确定具体产品时,住宅入户管上的水表的水头损失宜取0.01~0.015 MPa。
4.0.4卫生洁具用水点最小工作压力应按《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选定,并不得小于0.05MPa。大便器自闭式冲洗阀最小工作压力不应小于0.1MPa。
4.0.5 当住宅中配置大便器自闭式、感应式冲洗阀时,其入户管公称直径不得小于32mm。
4.0.6 水表计量等级应不低于B级, DN15~20口径的水表宜采用C级。
5 管材和管件选择
5.0.1给水管道必须采用与管材相适应的管件。给水系统采用的管材和管件应符合现行产品标准的要求。所有与水接触的材料应符合《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17219的要求。
5.0.2 公共立管及户表后管道可采用金属复合管、交联聚乙烯管(PE-X)、无规共聚聚丙烯管(PP-R)或其他经济、环保的给水管材,在条件允许时,可采用不锈钢管或铜管。高层建筑立管不应采用给水塑料管。
5.0.3 采用塑料管时,其管道系统工作压力应不大于0.6MPa。当管道系统工作压力大于0.6MPa时,宜采用金属管、金属复合管。
给水塑料管和复合管可以采用橡胶圈接口、粘接接口、热熔连接、专用管件连接及法兰连接等形式。塑料管和复合管与金属管件、阀门等的连接应使用专用管件连接,不得在塑料管上套丝。
铜管连接可采用专用接头或焊接,当管径小于22mm时宜采用承插或套管焊接,承口应迎水流方向安装;当管径大于或等于22mm时宜采用对口焊接。
连接管件应采用卫生、安全、环保的材质,连接应紧固、密封,使用寿命和承压能力应与管材相匹配。
6 水表设置和安装
6.1 “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设置方式
6.1.1 “一户一表、水表出户”按水表安装位置不同,分为水表分层分散设置式、水表分层集中设置式、水表底层集中式、水表顶层集中式、智能水表户外显示式。
6.1.2 高层住宅宜采用水表分区分层集中设置和分层分散设置,当采用水表分层分散设置式时,宜配设户外显示器于底层设置。多层住宅宜采用智能水表户外显示式等设置方式、水表底层集中式、水表顶层集中式。
6.1.3 旧有住宅一户一表改造宜根据水表及原有立管、表后配水管情况选择水表出户的设置方式。
6.1.4 条件许可时,可优先选用水表分层设置结合户外显示器集中落地的方式。
6.2 水表安装
6.2.1 水表安装除应符合《冷水水表第二部分:安装要求》GB/778.2外,还应满足下列规定:
1 水表的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2 水表及计量显示装置安装位置应避免曝晒、冻结、雨淋、水淹和污染。
3 水表安装应满足前、后直线管段的长度要求。螺翼式水表的上游侧,应保证长度为8~10倍水表公称直径的直管段,其他类型水表的前后,则应有不小于300mm的直线管段。
4 水表及计量显示装置安装位置应便于抄读、安装和检修。
5 水表表间间距、水表与表箱壁间距、水表箱安装高度应满足方便抄读、维护的要求。
6.2.2 集中设置的水表应安装在水表间或水表箱内。当首层集中式水表安装受位置限制时,也可集中安装于地下水表井中。进行地下水表井应有排水措施。
6.2.3 水表前应设检修阀门,水表后宜设检修阀门便于用户操作。表前检修阀宜采用加密式防盗阀。
6.2.4 当水表可能发生反转、影响计量和损坏水表时,应在水表后设止回阀。
6.2.5 水表安装应按其型式要求水平或垂直安装,管道水流方向与表壳上的箭头指示方向应一致。
6.2.6 在有可能冻结部位安装水表时,应作好防冻保温措施。
7 建筑配水管及表后管道的设置和安装
7.1 管道设置要求
7.1.1 室外明敷的管道应有调节管道伸缩和防止接口脱开、被撞击等设施,塑料管材尚应考虑温度补偿措施,避免阳光直接照射。立管和表后管道户外明设时,宜采用金属管材或金属复合管材。塑料管户外安装时应采取防护措施。
在结冻地区,应采取防冻保温措施,保温层外壳应密封防渗。
7.1.2 给水管道的布置应兼顾建筑的使用和美观要求,尽量沿墙、梁、柱敷设。水表后成排管道安装应兼顾管材特点,可排列或集束安装(外加套管)。
7.1.3 配水立管或表后立管应安装于共用部位或公共管道竖井中。当安装于公共管道竖井中时,每层应设检修门,并预留足够的维护、检修空间。
7.1.4 室内给水管道暗敷有直埋和非直埋两种形式。直埋式有嵌墙敷设和在地面找平层敷设;非直埋式有管道井、吊顶内或地坪架空层内敷设。暗敷管道应满足下列要求:
1 不得直接敷设在建筑物结构层内或布置在可能受重物压坏处或受振动损坏处;
2 干管和立管应敷设在吊顶、管井、管窿内,支管宜敷设在楼(地)面的找平层内或沿墙敷设在管槽内;
3 敷设在找平层或管槽内的给水支管的外径不宜大于25mm;
4 敷设在找平层或管槽内的给水管管材可采用塑料、金属与塑料复合管材或耐腐蚀的金属管材;
5 敷设在找平层或管槽内的管材,如采用卡套式或卡环式接口连接的管材,宜采用分水器向各卫生器具配水,中途不得有连接配件,两端接口应明露。地面宜有管道位置的临时标识。嵌墙敷设的铜管或薄壁不锈钢管,宜采用覆塑铜管或覆塑薄壁不锈钢管。
7.1.5 明设塑料管道,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明设塑料管应布置在不易受撞击处。如不能避免时,应在管外采取保护措施。
2 明设塑料管、铝塑复合管等给水立管距灶台边缘的净距不得小于0.4m,距燃气热水器的边缘不应小于0.2m,当条件不许可时应有隔热等保护措施。
3 明设塑料管、铝塑复合管应按管材的线膨胀系数、环境温度、管内水温等因素经计算确定在一定距离直线管段上设置温度补偿装置。
7.1.6 给水管不宜穿过伸缩缝、沉降缝和防震缝,必须穿过时应设置补偿管道伸缩和剪切变形的装置,可采取下列措施:
1 在墙体两侧采取柔性连接;
2 在管道或保温层外壁上、下部留有不小于150mm的净空;
3 在穿墙处设置方形补偿器、水平安装。
7.1.7 给水管道不得敷设在烟道、风道、电梯井内、排水沟内。给水管道不宜穿越卧室、书房、橱窗、壁柜及贮藏间、承重墙。
7.2 管道安装
7.2.1 管道安装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齐全,已进行技术交底,施工要求明确;
2 施工方案和施工机具、设备供应等施工条件具备;施工用地、材料贮放场地和施工用水、用电等能满足施工需要。
3 施工人员已经过建筑给水相应材质管道安装的技术培训;
7.2.2 室内给水管道嵌墙暗敷宜配合土建预留凹槽,其尺寸在设计无规定时,墙槽的深度为DN+(20~30)mm、宽度为DN+(40~60)mm。当水平槽较长或开槽深度超过墙厚度的1/3时,应征得结构专业的同意。凹槽表面应平整,不得有尖角等突出物,管道应有固定措施。
7.2.3 管道暗敷于找坪层内时,应按设计图纸位置敷设。如现场施工有更改,应有图示记录。
7.2.4 室内明装管道宜在土建粉饰后进行,安装前应复核预留孔洞或预埋套管位置的准确度。明装管道的坐标、标高、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其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9.2.8的规定。
7.2.5 管道连接应符合《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不同管材相应的国家标准的要求。
7.2.6 当管道穿越楼板时应设置套管,套管高出地面不应小于50mm,并有防水措施。当管道穿越屋面时,应采取严格的防水措施。穿越前端应设固定支架。
7.2.7 管道安装时应按不同管径和材质要求设置支、吊架,其位置应准确,埋设应平整、牢固。具体设置要求参照相应材质的管道工程技术规范。
7.2.8 管卡与管道接触应紧密,但不得损伤管道表面。金属管卡与塑料管道之间应采用塑料带或橡胶等隔垫。在金属管配件与塑料管道连接部位,管卡应设在金属管配件一端。
8 供水系统水压试验、冲洗消毒及验收
8.0.1 “一户一表”表后给水管道的水压试验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未注明时,各种材质的给水管道系统试验压力均为工作压力的1.5倍,且不得小于0.6MPa。
检验方法:金属及复合管给水管道系统在试验压力下观测10min,压力降不应大于0.02MPa,然后降到工作压力进行检查,应不渗不漏;塑料管给水系统应在试验压力下稳压1h,压力降不得超过0.05MPa,然后在工作压力1.15倍状态下稳压2h,压力降不得超过0.03MPa,同时检查各连接处不得渗漏。
8.0.2 水池、水箱应做满水试验,静置24小时观察,不渗漏。
8.0.3 生活给水管道在交付使用前必须冲洗和消毒,并经有关部门取样检验,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方可交付使用。
8.0.4 “一户一表”给水管道工程施工应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隐蔽工程应经过中间验收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一户一表”工程应与建筑给水工程同时竣工验收。旧有住宅一户一表改造,可作为单项工程单独验收。
8.0.5 管道安装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及有关规定,竣工验收时,应重点检查和检验下列项目:
1 坐标、标高和坡度的正确性;
2 连接点或接口的整洁、牢固和密封性;
3 支承件位置应正确牢固;
4 阀门、龙头启闭的灵活性;
5 管道安装允许偏差值的正确性。
8.0.6 竣工验收应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1 竣工图及设计变更文件;
2 主要材料和设备的产品合格证、卫生许可证和检验报告;
3 材料进场检验记录;
4 设备开箱检查记录;
5 管道的位置及高程的测量记录;
6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7 管道、阀门强度和严密性试验记录;
8 系统冲洗、消毒记录及检验合格报告;
9 给水管道通水试验记录;
10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记录;
11 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记录。
8.0.7 竣工验收时,应核实竣工验收资料,并进行必要的复验和外观检查,同时填写竣工验收报告。
8.0.8 管道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将有关设计、施工及验收的文件和技术资料立卷归档。